二三产剥离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作用和措施探讨
所谓二、三产业剥离,即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和政府引导,将混合在企业“二产”中的“三产”分离出来,交由专门企业经营,实现企业不同产业的业务分割和专业经营,从而达到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进一步扩大地方税基,切实增加地方财税收入。其目的是通过准确界定二、三产业收入,对混合销售业务进行剥离,使地方财政应得收益实现有效回归。
浙江、山东等地早在2007年就已推开此项工作,浙江称之为“主辅分离”,山东称之为“二、三产分离”。我省泰州市是省内首家自发开展此项工作的,南京、镇江也先后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大力推助此项工作,从这些地区实践来看,均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一、实施二、三产业剥离的重要意义
目前,世界经济已经出现复苏迹象,在当前背景下,立足江苏地方经济发展现状,积极实施二、三产业剥离,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地方可用财力,在后危机时代抢占先机、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进二、三产业剥离,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分离企业非核心业务,可以优化资源分配,提高生产效率,细化和放大价值链的每个环节,鼓励企业走专业化、集聚化的道路,推动产业升级,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结构健康转型。因此,在我省全力推进二、三产业剥离,对形成工业核心竞争力与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培育第三产业,增加地方政府可用财力,实现经济发展“三赢”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二、三产业剥离,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二、三产业剥离,既是企业的内部机制优化,又是企业的组织结构重组和资产重组。当前,我省许多二产企业,业务多元化程度不尽合理,通过科学策划,合理剥离,进行资产重组,能够改善企业经营架构,提升管理收益,促使企业多角化经营,分散风险,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充分发挥企业潜力,降低交易成本,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推进二、三产业剥离,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等三产行业的发展。通过分离企业非核心业务,原来隶属于大中型企业内部的服务业部门成为独立运作的经济主体,市场半径大大拓展,体制机制更加灵活,能够迅速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的现实增长;另一方面,引导企业撤并不具备独立运行能力的企业内部服务机构,形成二产企业业务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业务供应链,既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主业,又为服务业腾出市场发展空间,从而推动新兴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四)推进二、三产业剥离,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于我省二、三产业,涉及可剥离的多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其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多为工业性加工或随同货物销售提供的运输劳务、建筑安装等。对于工业性加工,增值税法定税率为17%,但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以动力或辅料为主,企业实际税负一般为8%至10%,有的甚至达到12%,同类型营业税劳务税率仅为5%,若提供劳务派遣,还允许扣除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差额征税,实际税负还要低一些。对于随同货物销售提供的运输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实际税负为8%-10%(扣除耗用燃料和车辆修理进项税额7%-9%),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两者相差5%-7%;对于随同货物销售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由于绝大部分是人工费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更高。不难看出,二、三产剥离对于降低企业负担,减少税收成本,帮助企业轻装上阵,增强企业竞争力有着显而易见的作用。此外,企业进行二、三产业剥离,将剥离出去的属于第三产业的业务交给新成立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司经营,就可以享受到某些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研发机构分离出去,还可以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从而降低原企业的总体税负。有资料显示,浙江省08年引导了649家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90%的企业税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只有10%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五)推进二、三产业剥离,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增加地方可用财力。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要求,增值税属于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营业税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通过实施二、三产业分离,将第二产业中存在的三产部分剥离出来,壮大地方税源,形成新的税收增长点,直接带来地方税收的增加,从而直接增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目前,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只有增值税额的25%(到县级分成只有12.5%),按工业性加工8%-10%平均税负计算,实际地方留成为营业收入额的2%-2.5%,而运输、建筑、服务业劳务营业税全额归地方财政,地方留成比例为营业收入额的3%-5%。在现有税源的前提下,依法推进二、三产剥离,虽然减少了部分增值税收入(产品全部出口或主要是出口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对地方分成几乎没有影响),但更多地增加了营业税等一般预算收入。有关资料显示,山东省从2007年开始推进二、三产业剥离,到2008年底,全省通过业务分离和资源重组,新登记注册企业814户,注册资本49亿元,吸纳从业人员71万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34亿元。
二、我省推进二、三产剥离的可行性分析
我省企业的产业状况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产业集聚度比较明显,工业转型升级要求比较迫切,适宜将产业链中营销、采购、物流等高附加值环节做大,扶持生产性服务企业分离发展,并带动相关企业分离发展;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较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较大;三是产业特点决定了运输业务相对比较集中,且企业运费所占比重较大(如江苏沃得精机平均销售费用占到销售收入的10%左右),如果将这些运费、研发费用等进行有效剥离,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将十分可观。
以丹阳市为例:我们从运费比重较大的企业中选择了7户企业进行了解剖分析,发现具有可行性。(见下表)
二、三产剥离前后数据对比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企 业
名 称 销售及运费收入 分 离 前 分 离 后
应缴增值税 一般预算收入 地方可用财力 税负率 应缴增值税 应缴营业税 一般预算 收入 地方可用 财力 税负率
2009年销售收入 其中可分离运输 收入
沃 得
精 机
96163
9600
3017
754
377
3.13%
2197
288
837
563
2.58%
双 阳
化 工
26500
2000
378
94
47
1.42%
207
60
112
86
1%
绿 叶
锅 炉
15321
920
817
204
102
5.33%
738
28
213
120
5%
助 剂
化 工
20216
450
444
111
56
2. 2%
406
14
116
65
2.08%
天 工
集 团
165283
4800
4125
1031
516
2.5%
3715
144
1073
608
2.33%
圣 象
集 团
200350
15600(其中10000万元商标权)
2972
743
372
1.48%
1040
668
928
798
0.85%
中亚玻纤(预计2010年)
30000
2500
939
235
118
3.13%
725
75
256
166
3%
合 计
553833
35870
12692
3172
1588
2.29%
9028
1277
3535
2406
1.86%
通过对以上企业相关数据分析对比发现,企业剥离前的平均税负为2.29%,剥离后的平均税负为1.86%,下降了0.43个百分点;剥离前一般预算收入为3172万元,剥离后一般预算收入为3535万元,增加363万元;剥离前的地方可用财力为1588万元,剥离后为2406万元,增加818万元。由此可见,实行二、三产剥离可以实现企业大幅减负,并可增加地税收入和地方可用财力。如:沃得集团2009年支付外地运输费用7000余万元(不包含在上表中可分离运费收入中),如果实行二、三产剥离,由自己的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可在当地缴纳营业税210万元,城建税14.7万元,企业所得税175万元,地方预算收入和可用财力均可增加294.7万元。因此,在我省实施二、三产剥离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大有作为的。
三、对加快推进二、三产剥离的建议
目前,除浙江、山东等省外,省内泰州、南京、徐州、镇江等地都已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推助二、三产剥离工作,并已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盲点,建议各地应顺势而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
(一)二、三产剥离的工作思路
二、三产业剥离于地方政府和企业而言,是“互利双赢”的。二、三产业剥离工作首先要确立“先选择试点、后全面推开,先重点企业、后一般企业”的工作思路,保证二、三产业剥离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根据剥离的企业数量、行业类型、经济规模,针对具体状况制定具体的分离措施,研究制定优化产业结构、支持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二、三产业剥离的税收鼓励措施。
(二)建立二三产业剥离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实施二、三产业剥离,是优化产业和税收结构,壮大地方财力的有效途径,这在当前总体经济形势严峻,地方税收增长乏力的情况下,更显得必要和迫切。各级税务部门要以新政出台为契机,将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作为优化收入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不断整合政策、规范管理、优化服务,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大环境,发挥财税政策在推进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一是围绕三力合一,建立共赢机制。要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三力合一的工作思路,努力在“企业成长、政府得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上寻找最佳结合点,积极谋求多方共赢。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要建立起财政、国税、地税三方联系制度,广泛开展调研,制订主辅分离实施方案,实施有效的后续管理。三是发挥财税职能,建立协同机制。要注重协调配合和政策整合,形成工作合力。首先,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最后,在注重财政扶持资金规模的同时,更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四是创新服务平台,建立服务机制。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健全财税工作者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联系制度,利用税务部门现有的网站、“12366”热线等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的办税服务、政策咨询服务,尝试通过纳税人权益平台和“纳税人之家”等载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二、三产业剥离工作中具体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组织实施二、三产业剥离工作,要把握三个重点,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以地税部门为主,做到政府倡导与地税指导相结合。二、三产剥离工作是税务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我们以务实的工作态度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同时,实行二、三产剥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仅靠地税部门是难以做到位,更需政府牵头加以引导和推进。地税部门在推动实施二、三产剥离工作中,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积极争取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全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实现二、三产剥离工作的突破。企业二、三产业剥离从根本上讲是政府引导下的微观经济行为。政府应从各个经营实体的实际出发,实行政府引导下的自愿调整,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二是以调动企业产业优化组合的内生动力为主,做到企业产业链升级与税收政策助推相结合。政府部门应为产业剥离后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政策、土地、资金等方面的积极引导和支持,为企业运营创造条件;既要努力扩大地方税基,将应征未征收入转化为实际的地方财税收入,又要切实优化服务,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增强企业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地税部门要做好针对性税收政策的宣传落实,在政策范围内引导好企业,加速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三是以重点推进为主,做到全面剥离与重点推进相结合。实施二三产剥离,是优化产业和税收结构,壮大地方财力的有效途径,这在当前总体经济形势严峻、地方税收增长乏力的情况下,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各地税务部门应结合全年工作计划,瞄准辖区内有条件实施二三产剥离的重点支柱产业,有序开展二三产剥离的落实工作,服务企业产业调整升级,服务地方经济增长。
(四)目前二、三产剥离工作存在的主要矛盾与困难
从企业本身来讲,当前一些企业对二、三产业剥离还存在不少顾虑:
一是部分企业的认识不够超前,习惯于旧的运营模式,满足于现状,怕麻烦,对精细化管理、专业化管理认识不够,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缺乏紧迫性,对壮大地方税源关心不够,缺少调整动力。
二是有的企业担心与国税处不好关系。二、三产业剥离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增值税税基,企业担心影响与国税部门良好的征纳关系。
三是在二、三产剥离时,二产向三产的实物投资视作销售行为,以车辆投资为例,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车辆(扣除折旧价值)按4%征收率减半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这将给二产剥离企业带来额外税负。
四是有的企业担心在二、三产业剥离时,申办成立新的服务业企业会带来很多麻烦,尤其是交通运输业,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备运输工具的过户等,担心不能及时到位;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新办交通运输业具备自开发票资格必须有半年的辅导期,在此期间企业不能自行开票,企业怕折腾。
从政策层面来讲,我省对二、三产剥离企业尚未出台统一的鼓励优惠政策,企业并未看到剥离工作带来的实惠,加上剥离工作过程烦琐,企业积极性不高。有的企业虽然有剥离意向,但在优惠政策出台前,企业只会处于观望状态。因此,要想提高企业二、三产剥离的积极性,最重要的是要出台鼓励政策,让企业真正感到“有利可图”,企业才会变“要我剥离”为“我要剥离”。
(五)合理确定二、三产业剥离的范围和方式
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实行二、三产业剥离,使副业变主业,发展壮大第三产业。结合对丹阳市的典型性调研以及我省实际,建议对以下类型、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引导剥离:
1、将现有大中型企业(集团)所属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剥离,根据经营项目,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企业。剥离后成立的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原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缴纳增值税。重